征期提醒!11月申报纳税注意事项~~
导语
11月申报快结束了,小编又来提醒了。
有税控设备的纳税人注意了,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,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,应先将开票系统升级到最新版本,再使用商品编码开具发票。请您尽快将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。
纳税人在15日前(征期时间: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15日)
申报缴纳增值税、消费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、文化事业建设费、个人所得税、企业所得税、核定征收印花税。
还有三天,请大家按时申报纳税,避免逾期被罚!滞纳金可不是个小事,小编整理滞纳金的相关知识,供您参阅!
1. 滞纳金起止时间计算
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,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,为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。
2.滞纳金计算公式
计算公式:滞纳金=滞纳税款×0.05%×滞纳天数(加收率是统一的,0.05%)
3. 滞纳金罚款依据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二条规定,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,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、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,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。如果公司不想开下去了,必须去办理相关注销手续,否则的纳税义务依然存在。
4.滞纳金是否强制执行?
税务机关对于拒缴纳滞纳金的行为,是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四十条规定,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,对前款所列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、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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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北京国税